债权人拥有随时领取提存物的权利,然而若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在其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依据债务人的要求,理应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提存乃是一种能够使债务关系得以消灭的法律制度。
一旦债务人把标的物进行提存,便等同于已经履行了自身的债务。
从提存开始的那一天起,提存物所面临的风险责任便转移到了债权人身上。
并且,当债权人去领取提存物的时候,是需要支付提存费用的。
倘若债权人超过五年都未曾领取提存物,那么提存物在扣除提存费用之后,将会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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