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析:
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2、商业
受贿行为;
3、引人误解的
虚假宣传;
4、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5、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出售商品;6、附加条件交易行为;7、违反规定的
有奖销售行为;8、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9、
投标招标中的
不正当竞争行为;10.公共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1
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
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