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责任比例,以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准,确定自身承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
(二)整理实际损失证据,人身损害需收集医疗费发票、病历、误工证明、护理费支付凭证等;财产损失需保留维修发票、财产评估报告等。
(三)按责任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全部责任需承担对方所有合理损失,主要责任通常承担70%,次要责任承担30%,同等责任各承担50%,无责任一般无需承担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