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委托方与第三人在本合同委托期内,未能达成协议,没有征得
居间方的书面同意,委托方不应再与第三人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否则居间方有权请求委托方按本合同第四条支付居间费。
2、如果委托方以其朋友个人或相关企业或在重庆当地成立的
子公司及一切转
投资公司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协议,居间方有权要求委托方按本合同第四条支付服务费。
3、本合同的
有效期(委托期)为自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居间方在此期间必须积极推动第三人与委托方进行实质性洽谈,并协助委托方和第三人达成实质性成交合同。
4、委托期内委托方未能与第三人达成协议时,委托方将不支付居间方任何费用。
第六条本
合同解除的条件
1、双方
当事人就
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2、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委托方的违约责任:委托方未支付
居间服务费,居间方可要求委托方按应付全部居间服务费的3倍支付
违约金,且委托方愿意放弃所有
违约金过高的相关
抗辩权。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重庆
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结果一旦下达,即对双方产生
法律效力,双方必须无条件执行。同时,仲裁失败方还应承担成功方因此产生的
律师费和差旅费,律师费和差旅费按重庆市司法局有关规定的上限计取。
第九条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法律解决。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托方(盖章): 居间方:
签约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