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析: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
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除应当具备《
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不低于所直接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
2、股东、
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3、有符合任职条件的
董事、
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4、有为所控股金融机构持续补充资本的能力;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有效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等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