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不规定最低
注册资金主要有以下原因:
1、我国地域辽阔,地区差异较大,而
合伙企业一般规模较小,难以规定统一的最低资本金数额;
2、合伙企业具有极强的人合性,即
合伙人之间具有较强的信任关系;
3、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
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
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
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
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
认缴的
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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