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五至
十级工伤一次性
工伤医疗
补助金和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山西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已经2004年1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
六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
五级伤残为36个月的本人
工资,六级伤残为33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职工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5年为基数每少1年递减10。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
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二十二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
七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5年为基数每少1年递减10。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
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