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反
不正当竞争第六条
处罚标准:违反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责令经营者停止
违法行为、没收
违法经营商品。
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
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
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
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
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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