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力偿还贷款的,正常情况下不会影响家人,被人
民法院限制高消费的,会对子女产生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
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
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
债务履行的
直接责任人员、
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
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
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一般来说,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为自己的
民事行为承担责任,自己无力偿还的贷款,应当由自己偿还,不会让家人偿还,也不会影响家人。但被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然后被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的,就会影响家人,其子女不可以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然后在生活方面也有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