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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8类侵犯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受理事项:
①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③认为法律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⑤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⑥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⑧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上述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最新修订: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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