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破产管理人报酬的计算依据为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采用比例分段确定的方式。具体分段比例如下: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的部分,按不高于12%确定;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含本数)的部分,按不高于10%确定;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含本数)的部分,按不高于8%确定;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含本数)的部分,按不高于6%确定;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含本数)的部分,按不高于3%确定;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含本数)的部分,按不高于1%确定;超过五亿元的部分,按不高于0.5%确定。
(2)担保权人依法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纳入上述用于计算破产管理人报酬的财产价值总额范围。
(3)高级人民法院可在上述规定的比例限制区间内,自主制定本地区破产管理人报酬的具体支付标准。
提醒:
破产管理人报酬计算时需准确区分担保物价值与非担保财产价值,避免将担保物价值计入计算基数,具体报酬金额还需结合当地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