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侵害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其他
家庭成员或者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给予劝诫、批评教育;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
抚养义务,由其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诫、制止;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
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拒不改正的,未成年人的亲属或者就读学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撤销原监护人监护资格后,应当另行
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原监护人仍应当支付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