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赔偿项目及计算依据。医疗费按实际支出的票据金额计算。误工费根据误工期间的收入水平和误工时长确定。护理费参照护理人员收入或当地护工标准计算。交通费按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票据确定。营养费根据医疗机构意见或当地标准计算。
(二)计算残疾赔偿金。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自定残日起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九级伤残赔偿系数为百分之二十。
(三)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在一万元至二万元之间,具体结合侵权情节、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四)综合各项得出总额。需将上述费用相加,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最终赔偿数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二)第二十三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相关司法解释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