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阶段性
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限的方法:
1、设置阶段性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限应短于土地使用期限减去已使用期限的剩余期限;
2、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限的设定应参照主
合同期限,不小于
借款合同的约定期限;
3、房产和土地同时办理抵押时,土地抵押期限的设定,还要兼顾房地一致的原则。
《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
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
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