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用他人
信用卡隶属
信用卡诈骗罪的范畴,而信用卡诈骗罪是我国
刑法限定的
金融诈骗犯罪之一。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列举了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几种情形,其中就包括“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做法。
盗用他人信用卡,未经持卡人认可或者授权,私行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消费,是一种典型的“冒用他人信用卡”。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虚构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违法占有为目的,超出限定限额或者限定时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返还的做法。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限定定罪
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屡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组织,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
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