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债权人来说,若为一般保证,应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并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若为连带责任保证,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可自行选择请求债务人或保证人承担责任。
(二)对于担保人而言,承担保证责任后,除有特别约定,可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同时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能损害债权人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