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对房屋价值评估结果有异议,可要求评估机构作出解释说明,若仍有分歧,可申请复核评估。
(二)在搬迁和临时安置方面,被征收人要留意当地具体标准,若补偿过低影响自身权益,可与征收方协商。
(三)对于用于经营的房屋,要及时收集经营状况相关材料,以便合理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四)积极关注当地政府发布的征收补偿方案,若认为方案不合理,可通过合法途径提出意见。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