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嫌
信用卡诈骗罪,会被坐牢;
2、恶意透支
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
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能够依法不追究
刑事职责
3、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
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虚构的
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违法占有为目的,超出限定限额或者限定时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返还的做法。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解决妨害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持卡人以违法占有为目的,超出限定限额或者限定时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出3个月仍不返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限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限定的“以违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无还钱本领而大量透支,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糟塌透支的资本,不能返还的;
(三)透支后逃奔、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本,隐藏财产,逃避还钱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本进行违法
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违法占有资本,拒不返还的做法。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限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限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限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限定的要求下持卡人拒不返还的数额或者尚未返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
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花费。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职责,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裁判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能够
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能够免除
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能够依法不追究刑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