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
1、订立仲裁协议的一方
当事人不是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人;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3、一方采取
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法》》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九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
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
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
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