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曾因窃取、收买、
非法提供他人
信用卡信息资料受过
刑事处罚后又犯该罪的;
(2)与境外的
犯罪分子勾结共同作案的;
(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被犯罪分子用于
伪造信用卡,致使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为定罪情节“较大损失”的数额标准3倍以上);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信用卡只有金融机构的人员才能依法的进行发放,而对于非法的提供信用卡行为完全扰乱我国的金融秩序,一般只要实施此行为就会承担
刑事责任,在判决时就会按照提供信用卡的数量以及涉及到的金额来进行判决,不仅要被判
有期徒刑而且还要承担相应的
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