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准
诉讼中
证据的保全,是指在提
起诉讼以前,人
民法院应
当事人的请求而为的
证据保全;
其二,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即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
保全措施;
其三,诉讼外的证据保全,即
公证处应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将证据固定并保存下来。不难理解,在强式职权主义的主导下,强调法院依职权行使公权利为主,那么,证据保全公证充其量是为辅。因为公证不具有
强制执行保全措施,如查封等。但是,如果在立法上奉行民事权利基础主义,则完全可以将证据保全公证作为保全制度的首选,法院依职权的主动保全作为补充。以上就是关于证据保全的法律规定的相关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