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解决妨害
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限定:持卡人以
违法占有为目的,超出限定限额或者限定时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
催收后超出3个月仍不返还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限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限定的“以违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无还钱本领而大量透支,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本,不能返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本,隐藏财产,逃避还钱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本进行违法
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违法占有资本,拒不返还的做法。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限定的“
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限定的“
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限定的“
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限定的要求下持卡人拒不返还的数额或者尚未返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
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花费。
3、您的情况,如果达到了1万元的数额准则,就要被追究
刑事职责。具体刑期,要依据其恶意透支的金额及其他因素综合判断。
4、在被追究了刑事职责后,您朋友返还银行欠款的民事职责仍不能免除,仍需返还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