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有限公司股东通常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担责,但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这三种例外情形下,需突破有限责任限制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是公司制度的重要基石,保障了股东的投资风险可控。然而,当股东出现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相当于没有完成对公司的承诺投入,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担责;抽逃出资行为使公司资产减少,损害债权人权益,抽逃股东需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担责;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这违背了法律公平原则,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遇到与股东责任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