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解答
行政机关申请对
行政强制措施执行的,法院应该在一定的期限内裁定,如果法院没有裁定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申请复议。依据我国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
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明显缺乏法律、
法规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
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