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女儿想放弃房产继承权,要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决定。
(二)放弃方式最好采用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或相关机构表明,若用口头表示,要确保有证据或其他继承人认可。
(三)放弃行为不能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不能借此逃避法定债务或扶养义务。
(四)若女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按其利益代为处理。
(五)放弃后一般不能随意反悔,除非有欺诈胁迫等法定可撤销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