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份关系诉讼方面,若被告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当事人可收集相关证据,如被告不在国内的居住证明、失踪宣告文书等,然后向原告居住地法院起诉。若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被监禁,可准备被告被采取措施或监禁的证明材料,在原告居住地法院起诉。
(二)合同纠纷方面,若合同履行地为原告所在地,要保留好能证明合同履行地的证据,如物流单据、交货地点证明等;若有约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需提供书面的管辖约定协议,之后在原告居住地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