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公司法关于司法
解散公司的条件规定,主要有四个条件:
1.请求的主体须为持有公司全部股东
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2.造成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原因,一般包括因投资决策错误、市场外部环境的改变、严重违约致公司遭受严重的
经济损失、股东或管理人员之间的
利益冲突和矛盾、
大股东操纵公司经营决策大权、股东个人因病、死亡、流 亡、
犯罪、迁居等造成股东合作关系破裂等一系列原因所导致的严重困难。
3.公司僵局的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4.公司僵局不能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
公司一旦解散就进行清理程序,最终导致公司人格的消亡,由此可能会造成公司
商标、商誉、专用技术等无形资产价值的减少,并且涉及到内外部众多
法律关系的协调,因此世界大多数国家都是将司法解散公司作为解决公司僵局不得以的手段而规定在法律之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