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遇到疑似专利侵权纠纷时,若自身行为符合权利用尽原则,即使用的是专利权人制造或经其许可制造且已售出的专利产品,可收集产品来源、销售凭证等证据,证明自身使用、销售等行为不侵权。
(二)若主张先用权,要准备好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做好必要准备的证据,如生产记录、研发资料等,且只能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
(三)涉及临时过境情况,要明确外国运输工具使用专利是否符合相关协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保留好运输工具相关资料及行程记录等。
(四)属于科学研究实验使用的,需提供科研项目的相关资料,证明使用专利是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
(五)若是行政审批需要,要收集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信息而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医疗器械的相关文件和凭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