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然对
城市房屋拆迁期限(以下称
拆迁期限)作出了规定,要求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
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
二、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
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持《房屋拆迁许可证》向被
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
拆迁办)提出申请,说明需要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的理由,填写《天津市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