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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收回土地承包权

主要看承包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程序大致如下,先是经过村里面讨论,通过后,报乡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第十四条第二款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以上就是村集体土地收回承包权方面的规定
最新修订: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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