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
遗产分割。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
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
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
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
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
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
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
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
2、《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
因工死亡,其
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
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
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