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时,需综合考虑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以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三个因素。
(二)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通常不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三)父母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固定收入对应的比例确定。
(四)存在特殊情况的,抚养费比例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例如子女有重大疾病需要额外费用,或父母一方经济特别困难等。
(五)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若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规定。其中,抚养费数额可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按其月总收入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不超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可调整比例;抚养费定期给付,有条件可一次性给付;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