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仲裁一般是
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
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
2、仲裁的特点如下:
(1)自愿性
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当事人之间的
纠纷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2)专业性
根据中国
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机构都备有分专业的,由专家组成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进行选择。
(3)灵活性
与
诉讼相比,
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
(4)保密性
仲裁以
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仲裁法律和规则也同时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的
保密义务。
(5)快捷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
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