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
农村土地承包实行的是家庭联产
承包为主的,承包主体以家庭为单位,
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家庭内部成员来说,是他们的一项
共同共有的
财产权利。因此,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作为
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但是,基于我国目前的
土地承包性质和方式,在
离婚时具体问题还需具体分析。
2、婚后以一方名义签订
土地承包合同或领取
经营权证的。这种应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有承包主体资格的。
解除婚姻关系时,应当按照
民法关于共有物的分割原理,对承包
土地经营权进行分割。另一种情况是夫或妻一方是城镇居民的,离婚时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应归非城镇居民的一方所有。
3、一方婚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口迁入的。离婚时要求分割的,亦应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4、一方婚前取得
承包土地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口未迁入的,则其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承包主体资格,离婚时未迁入一方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