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可依法扣留
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为:
1、
行为人饮酒后
驾驶机动车的;
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
吊销、
暂扣的人驾驶的;
3、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4、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
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5、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
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
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
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
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
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
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