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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哪些条件的提存公证申请,公证处应受理

根据司法部施行的《提存公证规则》规定可知,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1、申请人对提存受领人负有清偿或担保义务;
2、具有本规则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的情况;
3、申请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4、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基本齐全。
【法律依据】《提存公证规则》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一)申请人对提存受领人负有清偿或担保义务;
(二)具有本规则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的情况;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四)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基本齐全。
公证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公证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
最新修订: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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