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
1、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
2、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
3、债权人可以在各界别中采取自我推荐和相互推荐并认可的方式确认各界别的候选人,在各界别候选人中采用表决方式,按分配的名额确认,赞成票过半数视为通过,有多个候选人赞成票都过半数的,以代表债权数额大小确定。
4、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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