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洗钱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争取认定不构成犯罪从而免于刑事处罚。
(二)若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能依据此规定不再被追诉。
(三)若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情况,可免予刑事处罚。
(四)属于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不告诉或撤回告诉,可免予处罚。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会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六)犯罪情节轻微,依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可争取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七)作为洗钱犯罪从犯,应争取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有自首、立功情节,也可争取免予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