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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发行证券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应是什么

1、主体要件不同
(1)欺诈发行证券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企业。
(2)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客观方面不同
(1)欺诈发行证券罪主要是通过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来欺诈他人,而发行股票和债券往往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
(2)诈骗罪表现为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最新修订: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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