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对
债务需要承担责任。
在公司成立的情况下,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
认缴的
出资额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
承担连带责任。
在公司未成立的情况下,公司不具备
法人资格,实际出资人更谈不上股东资格认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及其他股东的关系,则如同合伙关系,企业开办者(包括实际出资人和挂名出资人)应对“公司”
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
公司章程,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