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是否构成
破产债权的条件及申报的方式
破产债权既区别于可以从
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受偿的破产费用请求权,也区别于将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从破产中取回的取回权,以及有
担保的
债权人行使的别除权。
一、债权是否构成破产债权的条件
破产债权,是债权人对破产企业所享有的,只有通过
破产程序才可以受偿的债权。
破产债权是
民法上一般债权的转化形态。破产债权的构成需具备三个条件:
1、 破产债权必须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
2、 破产债权必须是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3、 破产债权必须是根据破产程序行使的债权;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均不能构成破产债权。
据此,破产债权的范围主要包括: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虽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虽有财产担保,但担保物的价款低于债权额,其未能受偿的债权等。
另外,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二、
银行破产债权申报的方式
1、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
身份证明;
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
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
证据。
2、 人民法院在登记申报的债权时,应当记明债权人名称、住所、开户银行、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的证据、财产担保情况、申报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已经成立
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进行上述债权登记工作。
3、
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
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
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
债务申报债权。
4、 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但有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在破产
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
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同意该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