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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是否构成破产债权的条件及申报的方式

债权是否构成破产债权的条件及申报的方式
破产债权既区别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受偿的破产费用请求权,也区别于将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从破产中取回的取回权,以及有担保债权人行使的别除权。
一、债权是否构成破产债权的条件
破产债权,是债权人对破产企业所享有的,只有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受偿的债权。
破产债权是民法上一般债权的转化形态。破产债权的构成需具备三个条件:
1、 破产债权必须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
2、 破产债权必须是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3、 破产债权必须是根据破产程序行使的债权;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均不能构成破产债权。
据此,破产债权的范围主要包括: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虽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虽有财产担保,但担保物的价款低于债权额,其未能受偿的债权等。
另外,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二、银行破产债权申报的方式
1、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
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
2、 人民法院在登记申报的债权时,应当记明债权人名称、住所、开户银行、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的证据、财产担保情况、申报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已经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进行上述债权登记工作。
3、 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
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
4、 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同意该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新修订: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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