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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不予延续的几种情形

采矿权不予延续的情形:
    1.采矿权部分转让变更的;
    2.按国家产业政策或矿产资源规划属于应关闭矿山的;
    3.按国家有关规定属于禁止开采区域的;
    4.采矿权抵押期内的;
    5.采矿权被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法院查封扣押,或公安、审计、税务、检察等机关通知不得转让变更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最新修订: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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