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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调解遵循怎样的自愿原则

这是由人事争议仲裁调解本身的性质决定的。该项原则有两层含义:其一,在程序上,是否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须当事人自愿。根据人事争议仲裁的性质,调解是人事争议仲裁的必经步骤。但当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出调解的建议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坚决不同意调解时,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及时做出裁决,做到
能调则调,当裁则裁。其二,在实体上,是否达成调解协议,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用任何强迫或变相强迫的方法,迫使当事人接受调解。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五十一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最新修订: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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