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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的经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离婚前的经营债务不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

1、如果该经营债务有经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确认,或者是夫妻一方在事后追认的,那么这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需要对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如果该经营债务是夫妻一方在婚内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那么这就属于夫妻个人债务,由债务人自行承担即可,配偶无需负责。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新修订: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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