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护理费时,先明确护理人员收入状况。若护理人员有收入,按误工费规定算;没收入或雇护工,参照当地护工同等级别劳务报酬标准算。
(二)护理人员原则上一人,若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可按意见确定人数。
(三)护理期限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因残疾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二十年。
(四)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根据护理依赖程度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