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进行执行和解时,当事人需明确和解的适用范围,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且和解会损害这些利益的案件,以及法律规定必须由法院执行的事项外,民事执行案件基本都适用执行和解。
(二)在不同类型案件中,如合同纠纷、侵权赔偿、婚姻家庭类执行案,要围绕各自案件的关键要素,像合同的履行方式、期限、金额,侵权赔偿的数额、支付方式,婚姻家庭案件的费用金额、给付时间等进行协商,达成和解。
(三)执行和解要确保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以保障和解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