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医疗机构在诊断证明等材料中有加强营养时长的建议,以该建议时长为准,保留好相关材料用于理赔。
(二)若医疗机构未给出明确意见,及时申请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其鉴定意见作为计算时长依据。
(三)若既无医疗机构意见也无鉴定意见,收集能证明自身实际受伤情况和恢复状况的材料,如病历、复查记录等,以便法院酌定合理营养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