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
土地使用权的享有和转让是由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明确规定的,不能作为一种商品,随意买卖。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国家土地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
(1)实施了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行为;
(2)实施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3)必须达到
情节严重的程度,该罪为
情节犯。
3、主体
该罪的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具有完全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也可以构成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4、主观方面
该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以牟利为目的。不以牟利为目的的不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5、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