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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和被背书不能连续的情形有哪些

背书和被背书不能连续的情形有哪些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2-29 09:04:53 已帮助213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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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和被背书不能连续的情形有哪些
汇票背书不连续的情形如下:
1、名称与印鉴完全不符。
2、背书名称与印鉴有部分不符。背书的前手与后手的签章缺字或多字或印鉴不清。
3、背书骑缝章盖得不规范或不盖骑缝章。
【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31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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