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合同约定按约定处理,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索赔程序,提交索赔通知和损失证明材料。
(二)合同无约定,适用民法典情势变更规定,若满足订立合同时无法合理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导致合同基础动摇或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等条件,可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三)索赔时及时固定证据,像现场记录、鉴定报告、费用支出凭证等,证明不可预见性及损失因果关系。
(四)协商不成,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主张权利。
(五)若不利条件可通过通常审慎义务发现,不能主张索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